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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
办理丧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禁止播放或者吹奏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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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立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建立并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一)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六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三人; (二)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
未划为火葬区和XX批准在火葬区内不便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为土葬区。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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