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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担保的期限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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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担保的期限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担保的期限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视情况而定,如果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银行贷款担保人期限为六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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