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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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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标准发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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