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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立案规定是: 1、造成了战斗失利的、 2、造成了任务失败的、 3、造成了人员死亡3人以上的、 4、造成重伤1...
中国刑法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立案标准是: 1、造成战斗失利的。 2、造成阵地失陷的。 3、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4、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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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造成战斗失利的; 造成阵地失陷的; 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认定本罪时,要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客观上都可能因未尽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其区别在于前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基于部队友邻关系而产生的,而后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自身职务所要求的。指挥人员对所属部队处境危急不积极组织支援构成犯罪的,应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对友邻部队见危不救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论处。在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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