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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 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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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无效时,无论主合同无效应归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所有; 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且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因担保人无效担保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形。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有: 1、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2、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3、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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