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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会是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来行使职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
一、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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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参与《公司法》修订的学者的观点,这样就比较好地兼顾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老股东利益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公司法》这一条中规定的“继承股东资格”,究竟是否等同于股权的继承呢?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能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行使股权中的成员权?对此,《公司法》第76条至少没有直接给出答案。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不同类型的公司股权转让不一样 一个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你若有权收购,还应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有些股票的转让是受限制的: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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