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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时,纪检部门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可能会对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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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纪检一般无权进行搜家。
一般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人员。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流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的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索贿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受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受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查询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自己是无罪的人,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是有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枉法,有前两种行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罪的,依照处罚严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纪检委会查贪污犯罪。贪污是犯罪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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