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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股需要通过入股公司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股东会决议需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2、与入股公司签订入股协议,明确投资方式(借贷还是入股),对公司现有资产的限制; 3、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清楚公司破产时偿债的优先顺序;等。
公司股东退股因退股的方式不同,具体操作也不同,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为例。对内转让股权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外转让股权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才能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1-10月,我国合同外资金额1189.99亿美元,同比增长34.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37.81亿美元,同比增长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国累计合同利用外资金额10621.2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552.51亿美元。预计2004年全年我国外商实际投入金额将首次超过600亿美元,增幅高于15%。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商直接投资中有一部分并未直接进入实业投资领域。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典型的做法是在境内的外汇贷款通过银行离岸业务变相结汇,即境内企业利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贷款业务,由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离岸部门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后,外方再转借给境内企业,办理结汇,从而绕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贷款不能结汇的管制。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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