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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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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2、复核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心理疏导等办法,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依照前款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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