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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可申请补办结婚证,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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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节出生日期更正第九十七条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第九十八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四)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五)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六)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结婚证上的年龄与身份证不符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补领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补领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结婚登记情况;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日。因此,如果结婚证的年龄与身份证不符,根据本条规定,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经核实后,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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