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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着段时间,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指在提取诉讼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 1、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财产保全自然解除。 2、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 也就是说一般没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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