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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国际组织名...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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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国际组织名称;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文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2)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3)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名称是公司的称呼。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是公司登记的绝对必要事项,必须用文字表示。公司名称注册不能包括以下内容: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或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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