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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规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积极参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应当立案。 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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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条[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申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组织、企划、指挥大众冲击军事禁区,积极参加大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冲击3次以上或1次冲击持续时间长的;(2)持武器或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3)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4)战时发生的;(5)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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