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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保证有效期,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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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个月。 2、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根据双方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有效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要分情况来看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一、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 二、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又有六个月与两年之分。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借款合同担保期限的问题,比较复杂,我在这里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张三向李四借款,找来王五做担保人。那么张三到期不还钱,王五怎么来承担担保责任,他的担保期限又是如何计算的呢。如果张三和李四约定了还款期限1年,王五的担保期限为1年半。这种情况担保期限超过债务履行期限的,有约定从约定。如果王五仅仅就在担保人一栏签字,那么法律认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后的6个月。如果王五写明我只担保你3个月。这时,担保期限短于债务履行期,法律同样视为没有约定担保期,担保期限还是6个月。如果王五说我担保到张三还本付息为止,这样的表述,法律上认为属于约定不明,那么担保期限是在主债务届满后2年。上面四个例子,不难发现,确定担保期限必须先确定主债务履行期。如果张三跟李四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这时候李四可以随时要求张三还款,那么主债务履行期根据李四向张三主张债权之日加上合理的准备期予以确定,之后在确定王五的担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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