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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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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以及区域停车状况和交通条件,统筹安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方案:(一)不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三)与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四)划设规定车型的停车泊位标志,有停放时段限制的应当标明停放时段;(五)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限定停放时段,并对地面进行加固处理。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公示单位应当采纳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对设置方案进行完善,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联系方式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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