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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4人要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司机负主要以上致人,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受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交通运输事故后逃跑或有其他特殊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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