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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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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案件的级别管辖:(《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专利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3)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4)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的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具体:因侵犯专利行为提起的上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照《专利规定》第5、6条。
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级别管辖权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发明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可以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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