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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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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有权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是原来的一审判决已经被撤销,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 重审的前提是原来的审判无效。原来审判时被告人的陈述,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也随之无效。重审法庭上被告人要重新陈述、控辩双方要重新举证,重新质证,重新发表辩论意见。
简易程序是不能中止审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没有相应中止事由的。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换句话讲,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简易程序案件都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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