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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是现代租赁的一种基本形式,其主要特征是: ①金融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需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合同。 ②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具有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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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FicilLesig)又称设备租赁(EqipmetLesig)或现代租赁(ModerLesi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的特点: 1.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且至少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担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租金。 3.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而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属于资产负债表内的科目,租赁设备应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因此是由承租人对设备计提折旧的。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过时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5.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在经济上属于承租人。 6.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7.不可解约性。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产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提高租金。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机器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业务。是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二、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特征(一)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融资租赁既为承租方融资,又为承租方购买机器设备,并将机器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出租方通过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手续费和取得一定的利润。(二)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其中一个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另一个是由出租方与供货方之间订立的购货合同。这两个合同是相互联系、同时订立的。在租赁合同中,要规定承租方负责验收设备,出租方不负所购设备质量、数量不符的责任,但出租方授权承租方负责向供货方交涉索赔。在购货合同中,要规定所购设备系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授权承租方验收设备和索赔。(三)承租方对设备和供货商有选择的权利。(四)租赁期满,承租方对设备的处置,可在合同中规定归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在国外,承租方要将设备留归自己所有,必须以约定价格或名义价格购买。所谓名义价格,就是以1元或若干元的价格由承租方买下,实质上是为了完成法律手续,将出租方对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根据我国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设备,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方,不必另行办理所有权转让的手续。采用融资租赁办法租入固定资产,可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不付或先付很少的钱,就能及时引进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减少企业筹措资金和购置机器设备的中间环节。
融资租赁合同有以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 3、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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