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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构...
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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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高速交警机构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商定,并及时发布信息。紧急情况下,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处置,同时分别报告省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恢复交通。发现高速公路有事故频发路段的,高速交警机构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研究分析,制定相应措施。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交警机构应当加强巡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含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依照户外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条规定的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且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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