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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的直接送达方式不能送达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办理,即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
可以不签收诉讼文书,但没有任何意义,不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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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2.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也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法院的判决书是否生效并不以你是否愿意接受为标准,一方拒收后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邮寄、以及在宣判笔录上记明等多种方法送达。拒收后并不影响判决书生效,而且,拒收后判决书还会因超过上诉的时间而失去上诉的机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仅就您所说,不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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