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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担保义务。 2、生产者的产品标识义务。 生产者必须保证其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法律法...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 3、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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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渔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1、安全认证 凡根据安全标准进行认证或只对商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的,称为安全认证。它是对商品在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人身安全与避免环境遭受危害等基本性能的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合格认证 合格认证是依据商品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全部性能进行的综合性质量认证,一般属于自愿性认证。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1、进货检查义务。销售人员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检验制度。该制度对消费者和国家市场管理秩序来说是销售者的义务,对供应商来说是销售者的权利。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销售人员进货后,为了防止产品变质、腐烂、失去或降低使用性能,应对危害人身、财产缺陷等负责。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检查的状态,不得变更、复盖、涂抹产品标识,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对于销售者来说,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包括:(1)不得销售国家明确淘汰销售的产品和无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伪造他人的工厂名称,不得使用工厂地址(3)不得伪造或伪造认证标志,不得伪造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混合,不得混合,不得伪造,以次充好,不得伪造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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