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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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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四)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八)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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