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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能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
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表现在: (一)公司人格否认:公司空壳化。 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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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发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擅自发行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3)不能及时偿还或清算的;(4)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况。
控股股东有表决权、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依法享有收益权、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建立和调整权等。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一般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傀儡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操纵公司,对外表现公司的行为,但实质上公司只有表格,与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无法判断与自己交易的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第二,公司资产不足。公司资产是否充足直接影响交易安全,公司只有保持债务与股东的合理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交易安全不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公司债务与股东的比例不平衡,股东有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大众的嫌疑。第三,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股东也有损失,但实质上,股东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作为股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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