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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中,各省、自治区、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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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等,将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级以上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增加举借棚改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棚改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库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棚改范围、规模(户数或面积)、标准、建设期限、投资计划、预算安排、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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