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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2月19日发出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制度,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此举意味企业工商年检制度将正式告别历史舞台。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正式取代企业年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何时取消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只有如下内容:第一,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即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与已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10%的,对超过部分应当制定调整(减少)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数量的方案,即在2016年3月1日前将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降至其用工总量的10%以内。第二,对2012年12月28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如到期时间在2016年3月1日以后的,可以继续履行到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到期之日。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情形中,如果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时间不一致的,不论何者先到期,之后的劳务派遣行为均受用工总量的限制,否则继续履行将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第三,用工单位应当将已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备案。对于具体备案时间,《规定》虽没有明确条文,但用工单位应当尽快(至少在2014年5月1日前)将调整用工方案交付备案,避免因未提交备案而引起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或者行政纠纷。第四,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在未降至用工总量10%以内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新的劳务派遣员工(包括之前已离职的劳务派遣员工)。综上所述,对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量的调整,现阶段只是针对2014年3月1日前用工单位已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对于2014年3月1日之后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看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是否超过用工总量10%。如超过10%,则用工单位必须与超出额度的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用工。阅读!
企业年检改为企业年度报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监管方式的重大变革,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目前修法的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进行。待新法规颁布实施后,我们将积极落实总局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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