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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实在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应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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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离婚是民事案件,原告起诉时,被起诉方为被告,只有刑事案件中被起诉方为被告人。并且,离婚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想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书面向法院提出意见,依法缺席审理作出判决。2、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不愿出庭申诉,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离婚意见,两次发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可依法拘留法庭参加诉讼。3、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事件,其法定代理人不愿协助出庭,拒绝诉讼,事件无法审理。首先,要做更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协助法院审判工作,通过法院工作,监护人还不想出庭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监护人法院,参加诉讼。
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就会对被告极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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