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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2、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
⒈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⒉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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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被告可以是债务人的配偶、继承人和债务人的担保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百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财产的实际价值。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1、商业信用: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所形成的企业常见的信贷关系。 2、商业信用: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一个企业授予另一个企业的信用。如原材料生产 厂商授予产品生产企业,或产品生产企业授予产品批发商,产品批发商授予零售企业的信用。 3、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企业与个人之间,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形式。包括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以及在商品交易的基础上以预付定金等形式提供的信用。 商业信用的形式主要有:赊购商品,预收货款和商业汇票。 商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外在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影响着其它信用的发展。从历史的维度而言,中国传统的信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观念,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为自给自足的以身份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的私人信用,一个部分为相互依赖的契约社会的商业信用。 私人信用由于儒家建立起一套制度化的法律和实践系统,通过传播逐渐深入到习俗之中,通过权力、真理和制度之间相互配合使得中国人接受了这一观念。而商业信用由于缺乏社会的现实基础,没有相应的理论证明其合理性,没有制度的支持缺乏合法性,它处于自然的失范状态。这种契约社会培植出来的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以诚实信用为标志的商业道德在身份社会缺乏存在的社会基础。 从本质上而言,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所谓主观上的诚实,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在主观心理上诚实善意,除了公平交易之理念外,没有其它欺诈意图和目的;所谓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是指商业主体应当对自己在交易中向对方作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负责,应当使之实际兑现。可以说,商业信用是主客观的统一,是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一致性的体现。
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说明是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现实情况中,个人开通信用卡而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很多,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难免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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