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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可以出质合伙有强烈的人合性质,合伙人之间人身依赖关系是合伙存在的基础,合伙人间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史尚宽先生认为合...
1、合伙企业是没有股权的,所以不能股权质押,而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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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可以进行股权质押。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质押的股权属于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所有; 3、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4、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质押的股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合伙企业可以进行股权质押。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质押的股权属于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所有; 3、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4、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质押的股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企业股权的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并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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