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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有相关给付的证据吗其次你们现在结婚了吗...
结婚时,男性结婚后给女性购买珠宝,双方离婚时这些珠宝不能分割,仍归原用户所有。 第一,这些珠宝具有人身专属性。 其次,一般来说,珠宝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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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两人准备离婚,男方能否要回结婚时为女方购买的首饰?还有女方提出要经济补偿,法律是否会支持?如果必须给付的话,最少要付多少?首先、首饰你是要不回来的了。如果是婚前买给她的,算是对她的赠予,这样首饰就是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给她买的,因为首饰是她个人专用物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的时候个人的物品权属是个人所有,因此你也不会得到。其次、什么经济补偿?那看是不是有法定的理由,例如:男方有外遇或者是有虐待、遗弃的行为时才可以请求经济补偿,否则除了你自愿补偿之外她的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如果你有过错,那么视你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过错责任大小赔偿几千到几万。只要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条件法院一般第一次都会判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双方只是订婚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彩礼中的大额礼金以及“四金”一般是要退还的;但日常交往中的赠与,则不必返还。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可以把某些财物,归为是对女方本人的个人赠与,而不是为了结婚为目的的送“彩礼”。一、以结婚为目的送的彩礼,应当返还。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以增进感情为目的的赠与,不必返还。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赠与后,原则上,不得要求返还)2、除了订婚时的礼金外,当时给的“四金”,即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应当返还。 3、如果首饰是日常交往中送的,视情也可以认定为赠与,另外一些生活用品(如化妆品、衣服)等,也属于赠与。在司法实践中,要仔细地查清所送财物的性质,以结婚为目的所送的财物,才能定性为彩礼!如果以增加感情为目的的个人赠与,那不是彩礼!不必返还。
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建议到法院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焕廷法律服务团队张静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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