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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自诉材料

2021-10-01
(一)自诉状正本、副本自诉状一式两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再提供自诉状副本一份。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应当有起诉人的签名或盖章,副本应当与正本内容保持一致。自诉状应当载明: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式;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具体的诉讼请求;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5、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二)身份证自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要提交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与起诉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要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律师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受委托的函件。起诉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交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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