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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伤3...
根据问题,要看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故, 1、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则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2、如果逃逸致人死亡,则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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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32岁男子汽车横穿马路我车行驶在内车道,并且直行,事发地点距十字路口不足50米,男子自行车倒在双黄线上,120赶来当场鉴定结果血压高压109,无擦伤只有右腿有轻微跪痕。我车上也没有任何痕迹,我方已做完所有该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只有轻度脂肪肝。事发时距十字路口不足百米的值班岗亭警察赶来之前,对方男子妻子已经到了,我下车后车门自动落锁,车门钥匙,手机放在车上,无电话可用,车门打不开。借对方妻子电话打120,对方不说不急,只是一直打电话找其他人,在医院骑车男子,检查时多次报错姓名,我问骑车男子的妻子怎么此知道并赶到现场,她支吾半天就说肚子疼,现场群众有说是碰刺的,事故勘察人员正赶来之前,对方男子已经移到医院,我想知道双方在该事故中各承担什么责任。
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以上规定应该区分是:是否被撞后立即死亡,还是肇事司机因逃逸,抢救不及时而致人死亡的。造成死亡原因不同,情节轻重也不一样,处罚的种类也就不同了。所以要区分不种的情况,5个月后才去自首,一般就7-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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