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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如要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
1、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2、但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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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次法律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和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人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有重婚人员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未与他人登记,确实与夫妻同居,即法律婚后的事实婚姻类型。3、未与配偶和他人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同居或同时重婚,即两次事实婚姻的重婚。
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1、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监控、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公告、监听证、公告、监控、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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