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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合理,要看工商局执法是否合法,包括是否有执法权限、处罚依据、程序是否合法等; 2、若对该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
交不起可以跟工商局协商一下是否可以分期缴纳,或者采用抵押形式变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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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是有罚款的权利。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查处程序如下: (一)案源:投诉和主动发现两大类 (二)管辖:侵权人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局 (三)立案:有侵权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立案工商局管辖范围、人民法院尚未受理。 (四)调查:工商局行政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在证据有可能转移或者灭失时,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核审:是办案机关内部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承担。 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听证:是《行政处罚法》设立的新的制度。是工商局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扣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度。 (八)决定:分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侵权行为成立的,作出行政处罚;侵权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侵权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审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97年8月)对以下案件要求自立案之日起,案件调查终结前报商标局:非法经营额 100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跨省区重大复杂的案件;商标局交办、批复或者认为需要上报的案件。 (十)执行。 (十一)备案(存档) 县级以上工商局对侵权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食品销售者因销售的食品质量不合格,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对销售者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工商局对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可以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九章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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