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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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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规定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对这种违法行为做出相同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了刑事处罚。这项罪名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通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侵犯合法的商标专用权,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伪造和擅自制造是非法制造的两种形式,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是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种犯罪行为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为2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为5万元以上,或非法收入数为3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2种以上的注册商标识数为1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为3万元以上,或非法收入数为2万元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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