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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自然灾害可以对土地进行调整吗

2023-11-12
承包期内,遇到人口变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小调整,但不能进行普遍调整。 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思想。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的通知曾指出,承包土地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做好“小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土地。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的调整也只是对个别土地的小调整,而不是普遍调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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