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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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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期间员工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水平来发放。 2、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来调整薪酬。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国务院针对此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一。延长的假期应属于休息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灵活用工阶段(2月3日-2月9日)。根据各地政府的不同安排,企业复工期不同。比如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劳动者在这两种期间内正常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需要明确。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上班),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2月9日之后仍不能复工的,依据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相关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月24日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防控期间工资发放的问题。其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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