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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
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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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预备役上校晋升预备役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二)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三)预备役少校晋升预备役中校、预备役上尉晋升预备役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四)预备役中尉晋升预备役上尉、预备役少尉晋升预备役中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返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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