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唯一住房一般不会执行,但是你的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例如面值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案中朱某的住房达124平方米。所以要严格区分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住房与“唯一住房”。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但不能得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的结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不一定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之间不能划等号,而非毫无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只能是适度保护、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这个面积远超“生活必需”的标准。2,法院并不是毫无限制地保护被执行人的居住权。3、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虽作出“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可以看出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执行。“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系对适度执行原则的误解,也是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误读。简单地认定“唯一住房”就是“生活必需”,既不符合适度执行原则的初衷,也易使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规避执行
一般不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3人已浏览
378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