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
没结婚直接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孩子不满两周岁,抚养权归女方;孩子满两周岁不满十周岁,遵循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原则,决定孩子抚养权,孩子满十周岁,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没有结婚证可直接离开,就财产和抚养权问题达成分割协议。现在双方对财产是否有有争议?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是否协商一致?建议您委托律师起草协议,避免日后发生财产和抚养权纠纷!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后才“结婚”的,没有登记的就不是合法的结婚,系同居关系,如果对孩子和房产协商处理清楚,就协商处理,也不用去办《离婚证》,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判决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2、如果是上述时间之前“结婚”,法律上叫事实婚姻,需要村委证明和公安户口证明,就可以到法院起诉或者调解离婚。
人民法院在审理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84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7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