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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达退休年龄不能申请工伤。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3,《劳动合同法...
依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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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特殊工种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特殊工种四十五周岁。因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属于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再是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建立的不属劳动关系,在遭遇事故时不能得到,因为工伤赔偿是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可以认定已达退休年龄的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亦即雇佣关系。如果是在工作时因工受伤,且与劳动强度及工作环境有关,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双方协商不成,伤者本人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可以,申请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已经退休则不存在劳动关系了,所以退休年龄的人不可以申请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被告依据《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作出决定显然法律依据不足。《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人社局于2006年作出的规定,这种实施细则由一个市的政府部门作出,是效力等级最低的规章,不能依据这样的规定,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否进入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程序,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因此,年龄不能成为被告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唯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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