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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2、在肇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涉嫌构成包庇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1、自己明明不是车祸肇事者,却为车祸真正的肇事者顶包,涉嫌包庇罪; 2、如果事前通谋的,则按共同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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