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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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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133条未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定罪标准,仅笼统表述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对立案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该《解释》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但正是该《解释》造成目前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中产生困惑,主要在于完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作为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否合理。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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