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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视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铁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的;(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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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和铁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没有法定依据或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铁道部法制工作部门申请复议。铁道部法制工作部门对铁路管理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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