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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程序由提示、支付、签收并收回汇票三个阶段构成。 (1)付款提示持票人想获得付款,须为付款提示,即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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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程序由提示、支付、签收并收回汇票三个阶段构成。 (1)付款提示持票人想获得付款,须为付款提示,即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提示是付款的必经程序。付款提示的效力。对持票人而言,提示发生追索权保全的效果。持票人如在法定期间不为付款提示,对其前手丧失追索权。对付款人或承兑人而言,经提示后不付款,即构成债务不履行,应负迟延责任。付款提示的期限。各国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不尽相同。我国《》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付款时间与数额。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的货币。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付款审查与法律责任。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3)签收与收回汇票汇票是缴回证券。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汇票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人;受票人就是付款人,是指接受汇票的指令,承担付款责任的人,的付款人是代理付款银行;受款人就是收款人,是指领受汇票载明金额的人。
区别如下: (1)汇票是委托证券和信用证券,而我国票据法中的本票则是自付证券和支付证券; (2)汇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则只有二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3)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4)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则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5)汇票的付款日期有4种,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而在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 (6)汇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将丧失对一切前手追索权,本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时仅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仍须负付款责任; (7)汇票的拒绝证书包括拒绝承兑证书、拒绝付款证书、拒绝交还原本证书;本票只有拒绝交还原本证书、拒绝付款证书; (8)在我国票据法上,允许发行商业汇票,但不允许发行商业本票; (9)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以确定到期日和付款人的付款义务,而本票没有承兑制度,因为本票的出票人自出票行为完成即负付款责任,无须再以承兑制度确定付款责任; (10)汇票基于不同的情况,可以发生期前追索与期后追索,本票基于见票即付的性质,不可能发生期前追索,而只能是期后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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