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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
强奸罪量刑新规定有: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判刑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奸淫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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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加妇女二人,增加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期;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1人的,增加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刑期; 3、每增加轻伤1人的,增加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刑期; 4、具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强奸罪的量刑相关规定有:犯本罪的,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轮奸的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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