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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举证个人债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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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这一类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程新文表示,这一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也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相一致。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的债务问题,谁主张证明:1、以双方共同名义发行借款,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要求借款,无论如何使用借款(除了借款人知道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都应认定为一方个人使用还是双方共同使用。2、借款时确实以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借款确实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如果对方承认或债权人可以证明,就必须认定为共同债务。3、借款时以双方的共同名义借款,称为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但借款后确实用于一方的个人使用,在未向债权人声明并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借款用途,这种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4、借款时由一方个人借款,此款项由其个人使用,借款后确认为借款人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人个人债务。5、一方借款,借款时说明是自己个人使用,借款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方个人债务。对于债主来说,欠债方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另一方。当然,这在夫妻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可以在双方内部调整。
应该依据如下内容举证: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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