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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例如,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送乙去医院。经查...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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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不能够构成单位犯罪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止和未遂可以并存。先看中止概念:行为着手后,犯罪危害结果发生前,行为人采取手段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我举个例子:甲拿毒药给乙吃,吃后乙痛苦,甲于心不忍,送到医院。医生说即使不救,该毒药也死不了。首先:客观上毒药致死量不够,肯定不可能既遂,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就也不是犯罪预备,那此处就是未遂。其次:甲事实上实行了中止的概念所包含的行为。所以也成立中止。结论在于:犯罪的既遂和未遂,是从犯罪的客观完成形态上谈。而犯罪中止是在行为人的:主观(中止的意思)+客观(中止的行为)+结果(无危害结果发生)中止和未遂不在一个层面上讨论。你的观点的错误在于:丙死了就是既遂,没死就是未遂。而恰恰在此,中止介于既遂和未遂之间。在犯罪的最终形态没有出现之前,将其中止。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2.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犯罪构成:(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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