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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 对受蒙骗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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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刑法第300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修改变化(附前后条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一、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规定:劳动教养没有废除以前,是用劳动教养跟刑法300条相搭配使用,情节较轻的用劳动教养代替刑罚,自2013年底废除后,便出现了没有预备、未遂的情况下最低量刑都在三年以上的局面。这次修正,最大的变化就是改变了最低量刑3年的历史。对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增加了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增加了公安办理此类案件的动力对在三年到七年之间量刑的,并处罚金,七年以上量刑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规定使得在侦查阶段,办案单位扣押案件无关的财产将会常态化。虽然处罚金是法院判决阶段的附加刑,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无权查扣案件无关财产,但在实践中因量刑中并处罚金,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大肆扣押与案件无关财产的做法比比皆是,并处罚金的规定使得侦查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动力加大,因为他们会借机攫取利益。 三、最高量刑可到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规定提高了该类案件的法定最高刑。原先最高法定刑是15年,现在可判处无期徒刑。附:原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前款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九)修正案: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 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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