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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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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区别:1。性质不同。归根结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判决合法性的审查,最终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对手之间的具体纠纷。2、审判程序的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发生在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基础上,第一审程序发生在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基础上。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只审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相关行政法律关系;第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之外,其直接审查对象也可以作为第一审判对象,即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第二审判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是否可以作为的双重审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包括公开、非公开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6、有不同的判决方法。一审判决可以维持、驳回诉讼请求、撤销、确认、履行法定职责、变更判决;二审判决仅限于维持原判决、依法改变判决,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7、审判期限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最终判决。也就是说,二审的审判期限比一审少一个月。
二审和再审有以下区别:(1)提到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主体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再审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不同的审理对象。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提及的理由不同。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4)提及时间不同。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限制。当事人对一审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5)不同的法院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也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一)性质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二)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三)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四)判决效力的不同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五)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六)审理期限不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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